1.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执行
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,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、安置的,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。
2.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生效日期
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。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[1]
4补偿费用
拆迁补偿费用一般包含8个部分:
1.房地产评估价格;
2.装饰装潢补偿费;
3.搬迁补助费(含生产设备搬运、拆装费);
4.临时安置补助费;
5.附属设施补偿费;
6.树木花卉补偿费;
7.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;
8.权属证书变更费。[2]